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天政秘〔 2020 〕 35 号
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为贯彻落实节约土地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调节土地资源级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 2003 〕 25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调整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市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建制镇的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不包括所辖的其他行政村。
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
一等:市区沿建设东路→新河路→滨河路→千秋大道→平安南路→广陵东路→东北过境公路→建设东路范围内土地(含道路两侧商业用地)。
二等: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包含滁州高新区、千秋街道、广陵街道)的其它土地,金牛湖新区建成区范围内土地。
三等:镇政府坐落的行政村(社区)及镇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
三、有关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长市税务局应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征收管理工作。
(二)纳税人应将土地的坐落地点、面积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年税额标准按照《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天政秘〔 2018 〕 95 号)执行,即一等: 9 元/ 平方米;二等: 8 元/ 平方米;三等: 5 元/ 平方米。
(四)本通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天政〔 2012 〕 26 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监委机关,市人武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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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1 日印发 |